从“挂靠”说开去
我孤陋寡闻,“挂靠”一词似乎始于改革开放吧?一些人为了方便做生意,便挂靠在某单位名下。如果是诚信之人,自己发了,倒也惠及挂靠的单位;若是原本就是奸诈之徒,心怀叵测地挂靠上某单位的话,那这个单位就倒霉透啦。我就亲历过这样的事。
90年代,我初下海,急于产品销路。一个原物质部门的科长找上门来,牛皮哄哄地称他的公司如何如何。我脑门一热,将2万余的货交与他了,来了个“代销”。(先不给钱)两个月后我去看,货是没有了。那自然是卖啦。该索要货款了,这个人就说买家还没有付钱。等吧。一等2年,人也不见了。
好在手续齐全,我一纸将其告上了法庭。这小子无钱可还,倒有钱请律师。交换证据时,律师说话了:这小子有挂靠单位,你起诉的主体不符。也好,只要有“爹”在,不怕不还钱。 我收集了挂靠的证据后,将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并推上了法庭。
一审胜诉——区政*府拿钱。没有想到,区政*府有人到区法院一拍桌子,我这个案子又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法*院有此压力,再审裁定这小子还帐。这小子为了躲债,早成了孤魂鬼影。要他还钱,胜诉也是败诉。
我得上诉中院。看你区上人的到哪里去拍桌子。这不,市中院秉公执法,还是把裁定负有连带责任的街道办事处作为还款人。
案子经过一审,再审,终审,到底还是得到了实实在在的胜诉。当我在区财政数那连本带息的票票时,心里还是明镜似的清楚:用区政*府,或者说是纳税人的钱,替那不仁不义的奸诈之徒还账,还真是冤啊。尽管可以称之为学费。
由于时间关系,本文没有一气呵成,只好分成2部分。上文是讲现实中的挂靠;续集是道网络里的挂靠。可以想象,只要是碰哒鬼,那“挂靠”的受害者肯定是被挂靠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