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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永兴县劳保局关于唐某养老保险续缴问题的回复
李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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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永兴县劳保局关于唐某养老保险续缴问题的回复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栏目组批转来的红调字[2007]288号调查函后。现答复如下:

  唐**,女,1963年1月出生,1980年12月招工到永兴县服装厂(集体工),1992年12月顶全民合同制工人指标调入永兴县五交化公司(当时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1998年3月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开除处分,养老保险也因此停保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受开除处分的职工,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后开始计算。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各地开展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按政策规定认定的工龄(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统称缴费年限。职工受开除处分后,开除前的工龄没有了,自然开除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了。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本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保险关系;因失业等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停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停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有新的工作单位后,单位和本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唐**曾到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咨询她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处分性质对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可否追补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是不一样的;现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请她最好找到处分决定的文件(单位申报是开除)及本人档案材料,以便对以前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处理登记。从来没有人说过“没收养老金”的话语。

  根据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记载的情况,唐**从参加工作之日(1980年12月)起至1998年3月止,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属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应该予以认可。1998年4月以后停保期间不能追补养老保险费、也不能确认缴费年限。今后接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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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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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永兴县某单位退休工资经常久拖不发》一帖转至永兴县人民政府后,县卫生局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县人民政府:

  现就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07]514号)所提出的问题汇报如下:
  
  关于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工资发放问题,我局自2002年以来,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并于2003年7月起,由原来的单位发放改为由县社保站统一发放(所谓的“收支两抵”),即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县社保站统一发放,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养老保险金由卫生局从差额预算拨款中统一上缴。此举纠正了大部分乡镇卫生院拖欠、乱扣离退休人员工资现象,曾受到离退人员的好评,也在一定时期内缓解了工资拖欠矛盾。然而,县社保站将离退休人员发放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上缴实行捆绑管理,随着各单位在职人员增多、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养老保险上缴任务越来越大,再加上县财政差额预算拨款不能按时到位,造成了县社保站“因一个单位、一个人不缴清养老保险金,则扣发全县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全部工资”的情况发生,为此,离退休人员工资拖欠面越来越广,时间越来越长,矛盾越来越大。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曾多次与县社保站协调,要求将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由县社保站按月统一发放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工资,卫生局负责各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养老保险金上缴任务,原则上按季缴清,尽量不拖欠,两项资金互不相依,但一直未得到县社保站的认同。
  
  类似的上访信件和事件,我局自2003年底以来,已回复、处理不下20次,但根本问题无法解决,建议县人民政府与县社保站协商,帮助我局解决这一难题为谢!

永兴县卫生局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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