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栏目组批转来的红调字[2007]288号调查函后。现答复如下: 唐**,女,1963年1月出生,1980年12月招工到永兴县服装厂(集体工),1992年12月顶全民合同制工人指标调入永兴县五交化公司(当时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1998年3月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开除处分,养老保险也因此停保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受开除处分的职工,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后开始计算。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各地开展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按政策规定认定的工龄(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统称缴费年限。职工受开除处分后,开除前的工龄没有了,自然开除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了。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本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保险关系;因失业等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停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停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有新的工作单位后,单位和本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唐**曾到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咨询她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处分性质对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可否追补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是不一样的;现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请她最好找到处分决定的文件(单位申报是开除)及本人档案材料,以便对以前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处理登记。从来没有人说过“没收养老金”的话语。 根据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记载的情况,唐**从参加工作之日(1980年12月)起至1998年3月止,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属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应该予以认可。1998年4月以后停保期间不能追补养老保险费、也不能确认缴费年限。今后接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