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筱萸执行死刑,再显法律威严 郑筱萸在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期间,不仅受贿649万余元,而且通过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等行为,扰乱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败坏了公务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郑筱萸原先位高权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后,提出了上诉,(当然,这是他的权利。)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遂予以依法核准,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代表了人民的心声。 郑筱萸长期在药品监管部门工作,其主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长达九年半时间,犯罪的路,是一年年地朝前走,一年年地向下陷,终于酿成重恶。如果他当初有所发现,有所醒悟,早回头,早交代,并且尽力地去挽回所造成的危害,法律肯定不会对其施以如此重刑。法的利剑就是如此闪耀其威严。 郑筱萸隐藏得很深,在长达九年半的时间里,都没有被法的利剑触及到。但是,多行不义比自弊,法律不仅最终把利剑斩向了他本人,而且伸向了也在行着不义之事的他的手下。这正应了“法力”无边的成语。 法律维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力量。在郑筱萸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法律再一次显示了严肃、公正的威力。法律再一次宣告:任何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和行为,不论隐藏得有多深,手段有多高明,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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