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县版块人多帖多,有个问题请教各位:我有一个朋友69年下放在会同,三年半后招工到县竹器厂(集体单位)十余年.,后结婚,调到邵阳一家小厂,再后来回到长沙,工作也丢了,在长沙做临时工.去年得知知青可参加社保,她在雨花区缴了三万八,今年六月到了退休年龄(55岁)又补交了800.,去年办理此事时,办事员说交得多就拿得多,估计她到退休能拿1400.但现在每月只有621元.只算了她三年的知青工龄,说是其他的集体工,合同工,临时工都不能算工龄.这知青入社保到底是一个什么算法呢?
下载有关通知,供二姐参考。
关于办理和补缴养老保险的通知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精神,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人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1995年4月),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在企业工作、上山下乡插队时间、军队服役时间,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