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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政协 -- 发布时间:2007/6/25 13:18:17 -- [转帖]关于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沪劳保社发(200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继续关心现仍在外地农村的农婚知青的生活,缓解他们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困难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户口仍在外地农村的农婚知青实行生活困难补助。现就生活困难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文革期间,经动员,由本市区外省市农村插队(含先去兵团、农场,在中央(78)74号文件下达前转点到外地农村插队的人员)、与当地农民结婚,现本人户口仍在外地、居住在农村,且无业、无固定收入、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本市城镇知青。 二、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统一为每月150元。 三、生活困难补助的转移和申请 1、目前仍由在沪父母、兄弟姐妹单位正常发放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自本通知下发后,补助单位按知青原户籍迁出地行政区划造册,分别报松相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移送至同级民政部们。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知青原户籍迁初地街道、镇(乡)的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发放。 2、原补助单位已停发生活困难补助、现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农婚知青,可向原户籍迁出地街道、镇(乡)的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提出补助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移送至同级民政部们。生活困难补助从批准的此月起,由知青原户籍迁出地街道、镇(乡)的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发放。 四、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1、生活困难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 2、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农婚知青死亡或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通知民政部门停发生活困难补助。 五、生活困难补助的经费列支 发放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知青原户籍迁出地的区(县)财政承担 六、其他 1、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2、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 [2005]28号) 《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访发 [94]56号) 《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访发 [1993]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