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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老灯火 -- 发布时间:2007/6/14 23:00:02 -- [原创]惊梦-->乡音转移 3007年6月6日晚,灯火与一百多名“培训生”家长相约往飞车集团所在G市,“问责”有关部门——2997年上岗的“培训生”巳近一年未签合同了。 灯火作为单位半个“秀才”,受部份家长委托于3006年12月起草,经半年交涉未果后集体去集团“问责”时修改的《诉求》可反映事端一斑: 原HY客运公司2997年“培训生”人员及家长 续签合同诉求 尊敬的集团领导: 我们是原HY客运公司2997年“培训”上岗青年职工及家长,为续签劳动合同事向上级求助。 2997年3月,原CS总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经总公司职代会通过,新增开H市至上海597/598次旅客列车拟招收298名正式职工,以“培训”方式下发指标到H地区车、机、工、电、辆等各单位,招收政审、体检合格的大中专毕业子弟,同时其家长内退。并报飞车集团批准后实施。 经短暂培训,这批人员交三个月试用期押金1000光洋后于2997年4月1日正式上岗(当年财务室有试用期押金收据)。2997年4月29日Y车站发生某次飞车重大撞车事故,死伤旅客50余人。当时领导集中精力处理善后,随后原集团与总公司主要领导被撤,这批合法程序招工、三个月试用期“培训生”子弟转正手续被搁置。 当年主管领导,集团原总经理L、原CS总公司总经理D、原HY客运公司经理H现都健在。 后为解决这298名合法途径招工子弟安置问题,原CS总公司报集团批淮,采用每年签合同的变通办法,劳保福利、工资奖金、社保医保等待遇比照正式职工办理(实则少补充养老保险等)。2998年初原CS总公司党委办《政工动态》还就做好这298名人员及家长思想及安置工作印发过通知。这些原始资料,在2997年到2998年原CS总公司职代会纪要、总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党委办《政工动态》中均有记录。 这批人按此变通办法执行到3006年,以“培训生”这批人为主体的H市至上海列车多次评为红旗列车,许多人成为列车长、行李员等骨干,为飞车集团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但继3005年集团机构改革CS总公司撤销,3006年CS客运公司又与HY客运公司合并,HY客运公司撤销,这批人员3006年7月合同到期后至今巳1年未续签,人心惶惶,巳无心工作,给安全生产带来许多隐患。30 0 7年5月9日,部份“培训生”及家长找CS客运公司驻H市办公室要求上级解决此事,CS客运公司劳资部门承诺一周后给予答复;一周后5月15日我们询有关部门,又说领导工作忙15天后最终答复!现在又过15天,有关部门仍未作任何实质性答复。迫于无奈,我们“培训生”和家长不得不到集团反映我们的正当要求。 现在集团提倡不让一个职工及家属因贫看不起病,不让一个子弟因贫上不起学,要把集团建成一个和谐发展的企业。这批子弟上班巳十年零三个月,许多人结婚生子,为使二百多名子弟不至濒临失业困境,为了抓好运输安全思想工作,盼望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与这批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长期合同)解决续签劳动合同这历史遗留问题,以体现集团对广大职工及家属生活与工作的关心。 敬礼! 3 0 0 7年6月6日 附:原HY客运公司2997年“培训生”子弟及家长签名 还是来说集体去“问责”(或叫上访?)途中一些可笑之事吧: 6月6日上午部份“培训生”家长在客运公司第三次约定时间仍无答复情况下,相约当晚乘601飞车去G市飞车集团“问责”(为免“培训生”参与被整,由离退休和准离退休家长出面)。灯火注意到人群里混进了公司的“糟眼镜”与“何仁义”,此种人虽不学无术却惯于欺上瞒下,今晚群众的“问责”行动必有波折;于是灯义暗商几位相熟家长,“问责”毕竟是找领导麻烦,象往常凭集团证件蹭车坐的潜规则可能行不通,此次“问责”行动肯定漏了风,有关部门必以无票乘车为由阻大家上车,还是买票走为好。许多人不以为然,老子在飞车公司干一辈子,还买票上车? 晚22时一进站就发现气氛不对。601飞车停靠的3站台站满了集团下属各单位百多干部,各单位包保,凡本单位“培训生”家长持证上车即行阻拦,2、3人夹1人请下车来。势危矣! 我持下午买的上铺票(临时买巳无中、下铺票,且当时情况睡上铺省些麻烦),刚要迈进卧车就与本单位“一把手”S打个照面。我“一刀切”离岗前与小我5岁的S分别是运用部门与计划部门主管,后S因“会来事”升任“一把手”(有关S如何拿“回扣”及“走门子”事题外话且不表)。也许念及袍泽之谊撕不下面皮,S未出面拦我,故意别过脸看别处。 卧车乘务员今日只受命拒持证而无票集团员工上车,却无权拒持票旅客上车。S原以为我会因无票被拒,及窥见我进了卧车就着了急,急命办公室主任、保卫室主任、离退休办主任上车劝阻。面对这些我在机关时多在下面跑腿之辈,顿生“玄都观里桃千树,尽是刘郎去后栽”之感。 办公室主任首先说,灯火同志,今天集团命各单位务必劝阻本单位“培训生”家长不要去集团,集团定会妥善解决“培训生”问题。 我说,作为公民,有没有人身自由?我持合法车票乘车,况未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谁有权阻拦? 那些傻小子哑口无言。离退休办主任说,“我们无法交差呀!” 我说,你们就说灯火虽与此事有关,但并没与那些被赶下车家长一块走,而是单独买卧铺去G市跑生意碰上的。 办公室主任无奈,“我们只好这样回去汇报”。 没过2分钟,办公室主任又与劳资室主任、离退休办主任陪同后调来的“二把手”上了卧铺。“二把手”说,“老灯火同志,我们无法交差呀!” 我说,这不关你们事,是我小孩所在客运公司事。巳经说了,你们汇报就说灯火单独买票去G市跑生意,上个月也去过G市办事(有同事知灯火去过G市,但不知是网友聚会),刚好碰上这事与他有关,单位无权阻止持票公民出行。 “二把手”还欲说什么,开车预备铃巳响,只得率手下匆匆下车。 开车后也是“培训生”的卧铺乘务员说,你单位领导在车下商量,这灯火买了车票,劝又劝不动,拖又拖不得,不好对付…… 手机接某单位总务老Z电话,虽大部份人被拦下601飞车,但老C与一些人又上了另一趟飞车,明早在G市会。他持公用乘车证仍在601飞车硬座。 卧铺换票后我即赴硬座去看老Z,一路上未见一个熟人影子,倒遇见巡逡在车厢里客运公司一班干部。他们哈哈大笑,“不用找了,那些人都弄下去了,只剩你一人还在车上!到餐车去谈一谈吧……” 我说,“我等下会找你们谈,现在要找人。” 一直走到车尾未见一个“培训生”家长。一位相熟的乘务员说,你们那些人都在开车前被弄下去了,那Z先生正被3、4个人夹在软包,前方L站也下去。 说话间L站巳到。我赶紧下到站台见Z先生被几人拥着也下了车,装着不认识赶紧从站台人群中跑向卧车。L站开车后接Z先生短信,他被那些人“陪”下车打的返家,由他妻子与另几人持申诉报告下半夜赴G(为保证送达集团,由灯火等人分头携带那《诉求》)。 模模糊糊睡到近零点,手机响了,是上了另一飞车老C打来的,说他们巳到L站。我说巳快到C站,明早在G市集团会…… 话未落音,整个卧车灯突然亮了起来,一下子围了5、6个黑影在我铺下。“何仁义”在铺下叫,“老灯火,你下来谈一谈……” 我也来了气,“有什么好谈的?我合法持有车票,又没干违法的事,有没有休息的权利?” “何仁义”说,“只谈一下嘛……” 我说,“我巳经跟我单位领导说了,我去G市办事,碰巧‘培训生’事也与我有关,还有什么谈的……“ 卧车里旅客都被早过熄灯时间的灯光与喧闹激怒,纷纷对那几人叫骂,“搞什么鬼,还教不教人休息呀?!”大概觉得大庭广众下也不便做太出格的事,那几人只得关上灯悻悻离去。 卧车复归宁静。我下面中铺旅客说,你打电话前卧车里一直有几个黑影在转游,大概是在搜寻你吧?一听到你讲电话,什么集团早上会合,马上就围了过来。 哎,我们本来是公开合法地去上级部门反映群众正当要求,谁会象“地下党”一样秘密通话?要不都用短信通信,那些黑影怎找得到我在哪个高高在上的上铺?况即使乘警法律也未赋予他们搜寻合法公民的权利! 头脑里思绪万千,下半夜再也睡不着觉,直到凌晨到G市。 601飞车停靠站台,灯火提着小包刚下车,就被连夜赶来G站的CS客运公司领导与那几个黑影围住。那领导说,老灯火同志,老灯火老板,您单独买卧铺赶到G市忙什么业务呀?我们去流花宾馆吃点早茶再说吧! 我推辞说,G市朋友正在站外接车,对不起没时间与你们吃早茶了(实则事急未与G市朋友联系)。 那头头与手下想“留”住灯火,大庭广众之下又不便贸然行事,急得说话都有些口吃起来:“老……老……灯火,你……你这一走,我……我们怎么还能找到你?怎……怎么跟你联系?” 我做了个再见的手势,扔下那几个愕然的身影走向出站口,消失在人群中…… 在站外湖湘餐厅要了碗稀饭,2个煎饼和1个咸蛋饱餐了一顿。时间还早,去车站附近古越公园逛了一圈,再转回G站广场却见有10来个“培训生”家长随“何仁义”他们往流花宾馆走。莫非他们也被请吃“早茶”?我赶紧闪开,进入广场旁地铁站,一眼瞅见老C等10多个人候在那儿。老C说,他们上了我后面一趟飞车,那趟G市的飞车列车长对“培训生”家长“问责”行动很同情,装作未听见站台“包保人员”阻拦的叫喊,放他们一行人从车尾上了车。老C说,一出站就遇到“何仁义”等人邀吃“早茶”,没睬他们赶紧走了。 大家乘地铁来到集团总部,发现气氛不对:平日大门与侧门各有1保安门岗,今日均配了双岗,大门内还布置了两排约30个保安! “问责”也好,“上访”也好,不过一群赤手空拳的准老头、老太,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要求上级负责任地解决他们踢了10年皮球的问题,何来此如临大敌之举?正是由于某些官僚主义互相推诿,才导致求告无门的群众上门“问责”。也正由于少数地区与部门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才出现领导的更换竟能单方面废除法人单位与“培训生”签订的招聘试用协议这等怪事!古人曾说,某些官僚“民困不知救,吏奸不知禁,法斁不知理,坐糜廪粟而不知耻”,此之谓也。 有权有势的集团高层早就安排子女在所属院校镀金后安插肥缺,何来为此区区乘务员饭碗奋争事? 集团头头当然懂得“文武之道,一张一弛”道理。除了2排保安侍候,专门安排办公室人员接待这些“问责”者去接待室饮茶。 走进接待室,巳有另外飞车到达的数人在等候,加我们一行近20人。时近8时半,办公室主任说,人是不是来齐了?我们准备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大家对话。一些“培训生”家长说,我们还有10人被客运公司人请吃“早茶”,我们要等他们过来,9点以后再说…… 又等了半小时,来了1辆的士,老Z夫人等3位半夜坐某次飞车的家长赶了过来。尾随他们进接待室的“糟眼镜”说,刚接流花宾馆那边电话,那些吃“早茶”的人巳做通思想工作不来了,你们不用等了。 话音未落,3位职工医院女同志冲了进来,“谁说吃‘早茶’的都走了?”她们说,自己与一些客运公司的职工(“培训生”家长)一起被拦着去吃“早茶”,那些人威胁说谁上集团就给谁小孩“穿小鞋”,客运公司那些男职工就软了下来答应“跟领导回去”,只剩她们3员女将打的赶过来! 听了这话,作为男人我都觉气短。这种合情合理合法的维权行动,为何许多七尺男儿反不如文弱的巾帼?环顾接待室25人中,只有C与我等5个男子,真如豫剧《花木兰》所唱,“谁说女子不如男?”想起前天在客运公司球场许多口若悬河的汉子拍着胸脯鼓动大家去G市维权一幕,莫非国人到了“阴盛阳衰”的地步了? 办公室主任宣布会谈即将开始,大家欢迎有关部门领导入场。稀稀拉拉几下掌声后,人劳部、工会、信访办几位领导坐了下来。 “问责”者中几位泼辣的女将首先发言,陈诉大家在申诉材料中意见。有的声泪俱下,痛诉个别领导出尔反尔违反《劳动法》种种推诿塞责的做法……本来合同规定“培训”试用3个月后顶家长职,一纸合同就此被新任领导撕毁了!否则她们与我妻子这批家长10前就内退了,哪等到这2年“一刀切”退休…… 那些领导无言以对,只好强调他们也是后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这批合同工子弟待遇比照正式工,否则哪有连干10年多未清退的合同工?客运段招聘的临时工连干4年即不续签。我们也知《劳动法》第20条对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规定,巳出台1个合乎职工利益,又不违背上级精神的方案,这几天领导忙着处理2个事故未及研究,相信不久会下文公布…… 但人劳部那位S科长不承认在撤销的CS总公司查到过2996年6月、12月与2997年3月有关招收“培训生”文件。我想把前2天手机录客运公司劳资W科长讲话放出来驳他,那科长为安抚不满的人群曾说“上级是重视这批人历史遗留问题的,巳派S科长与档案馆人员去C市把CS总公司档案开封,查到了2996年6月、12月与2997年3月有关文件……” 觉得这录音现在拿出来不是时候。如果交涉未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才用它,但愿这些领导不会食言。 11时,办公室主任宣布会谈结束,集团安排送大家返家。在座25人觉得大多数人皆自保,闹下去也不是事,只好借坡下驴回去听消息。办公室主任调来1台集团空调大巴,我们目中无人地走过那2排保安上了大巴。 毕竟是集团的空调大巴,一路无阻上了只有某些国家领导乘防弹汽车进站的通道,一不明就里的立岗警察还对大巴敬了个礼!大概他以为又是一群公费出游的飞车集团离退休领导。 我们被送上1节预留空调卧铺车厢,吃了陪送大家返家的“何仁义”等人订来的盒饭,在铺上小憩一会飞车就快到站了。耳边还传来“何仁义”几个黑影窃窃私语,别人等10年都不来,这25个“刁民”子女不能辞退也永不重用…… 一觉醒来,却睡在自家沙发上,电视里正播“肝病新药,无效退款”的广告。妻子在织毛衣,问我作什么恶梦,睡在那里嘟嘟哝哝? 灯火觉梦境怪异,依稀记忆所述。套句港台片结束语——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
-- 作者:80个知青娃 -- 发布时间:2007/6/14 23:30:00 -- 灯火好文,先顶了再说。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7/6/15 9:25:47 -- 耳边还传来“何仁义”几个黑影窃窃私语,别人等10年都不来,这25个“刁民”子女不能辞退也永不重用…… “ 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怕什么?也许刁民子女里将来出个把飞车总经理呢!这梦你应该接着做,看看灯火还有什么“且听后说” 那些人威胁说谁上集团就给谁小孩“穿小鞋”,客运公司那些男职工就软了下来答应“跟领导回去”,只剩她们3员女将打的赶过来!----“阴盛阳衰”好评语!不过灯火也是七尺男儿。 虽然是梦 也但愿一千年后,中国应该是真正的法制社会才好! 附言: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哪些? 一、法律
《劳动法》第99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规章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
-- 作者:老灯火 -- 发布时间:2007/6/15 9:56:40 -- 谢谢知青娃及乡音姐关注。可惜这不是梦,不是1千年后事,事隔几日后灯火恍惚觉惊梦一般。如乡音姐云,但愿中国真正走向法制社会,单位领导依法办事------愿这次单位领导真地为群众办点实事。 |
-- 作者:哥巴 -- 发布时间:2007/6/15 17:51:45 -- 好故事! 国有垄断大企业,是中国腐败势力的几个最后堡垒。 |
-- 作者:老甘 -- 发布时间:2007/6/18 10:24:04 -- 奇怪!我也间常有些颇耐人寻味的梦: 往往基本上有较完整的情节(虽然有时有点荒诞),醒来后大致上能整理出来.而且用中学语文学的分析文学作品的方法,可以总结出诸如:表现了主人公的什么什么... ...反映了现实的什么什么... ... 煞是有味! 但每次醒来仔细一品味,常是感到如同秋荼般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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