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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易禺圆
--  发布时间:2007/3/10 6:39:07

--  和谐之声-加强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

和谐之声

  洪可柱代表:
  加强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

  

  “加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当务之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总公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洪可柱对记者说。

  洪可柱首先向记者解释了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在公民的网络隐私中,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公民的网络隐私主要包括:一是个人属性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二是个人资料的隐私。主要包括消费习惯、病历、宗教信仰、收入、个人财产、工作以及婚姻状况等。三是个人通讯内容的隐私。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形式主要有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非法侵入窥探个人网络领域、擅自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商业化程度的加深,公民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不可避免,这势必会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相较于传统的隐私权,由于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多,侵权行为人分布广,信息传播广泛而迅速,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更大。

  加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洪代表认为,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注意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正当隐私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鉴于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既要加强立法,也要从行业自律、判例、技术等多个角度去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立法为主,其他为辅。在立法框架内,应遵循先特别、后一般,实体和程序并重,重技术性规范的原则。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为此,洪代表建议,应尽快且分步建立以宪法保护为核心、民法保护为重点、其他法律保护为辅助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基本满足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技术要求、现实的可能性以及足够的前瞻性。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要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